原告高全福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拆迁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4 16:11:5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汴行初字第69号 委托代理人何光凤,女,汉族,1949年6月29日生,系高全福之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荣,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现更名为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民,职务主任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26号 委托代理人窦继华,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马懿,市长 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委托代理人杨建,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窦继华,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现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宇,职务董事长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号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高全福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拆迁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行辖字第13号函指令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 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全福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光凤、张继荣律师,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现更名为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代理人窦继华、杜天征律师,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杨建、窦继华,第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现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郑拆裁字第13号行政裁决书,该行政裁决书查明,火车站西广场建设工程,已经市发改委郑发改投资[2006]642号、[2007]217号立项批复、郑州市规划局(2007)郑城规规管许字(01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郑城规地[2008](120)号《关于(2007)郑城规规管许字(01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批复》、郑政土(2007)11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地产集团申请办理京广路扩宽改造工程和火车站西广场建设工程拆迁手续的意见》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郑拆许字(2009)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准实施拆迁改造。被申请人的房屋均位于市规划局批准的用地范围和本办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内。 2009年2月2日,本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拆迁区域内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2009年2月3日,申请人在拆迁区域张贴了《郑州火车站西广场建设工程二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了搬家奖励费、搬家补助费、补偿安置方案及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等内容,该方案已经本办审查备案。被申请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 拆迁房屋补偿协商价格(房地产市场分类预评估价格)为:非成套砖木结构3510元/m²,非成套混合结构3580元/m²。成套住宅中楼房为四层的均价3878元/m²,楼房为五层的均价3848元/m²,楼房为六层的均价3812元/m²,楼房为七层的均价3917元/m²。 住宅房改变实际用途且持有一年以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合法手续,可酌情在原房屋性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经营面积一层提高20%,二层提高10%,三层提高5%予以补偿。 多层住宅楼层系数计算表 楼层 层次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四层楼 0 ﹢1.5% ﹢1.5% ﹣3% 五层楼 0 ﹢3.0% ﹢3.0% ﹢0.5% ﹣6.5% 六层楼 0 ﹢4.5% ﹢4.5% ﹢1% ﹣1% ﹣9% 七层楼 0 ﹢5.5% ﹢5.5% ﹢3% 0 ﹣4% ﹣10% 安置房价格暂定多层均价为1800元/m²,小高层均价为2500元/m²,高层均价为2900元/m²(最终以市物价局核定价格为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评估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不同意协商价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安置房楼层增减率的计算: (1)多层住宅房:一层增9%,二层增7%,三层增5% ,四层增4%,五层为零,六层减25%。 (2)十一层小高层住宅房:五层至一层每减少一层减少0.4%,六层为零,七层至十层每增加一层增加0.4%,十一层同十层。 (3)二十七层高层住宅房:十三层至一层每减少一层减少0.4%,十四层为零,十五层至二十七层每增加一层增加0.4%。 二、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安置地点: 1.永丰新都小区,地点:长江路与客技路交叉口向北约200米路西。 2.春天花园小区,地点:长江路与客技路交叉口路北。 3.大学南郡小区,地点:长江路与大学路交叉口向南约200米路西。 以上安置房均为期房,其房屋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安置用房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新建住宅房屋,符合住宅交付使用标准。 (二)选房办法:根据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空房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的地点、楼栋、单元、户型、层次和面积。安置房屋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由于户型限制,可在超出原有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内进行选择。 拆迁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楼层选择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 三、奖励 为了鼓励被拆迁人积极搬迁,对于在协商阶段签订协议并搬家的被拆迁人根据不同选择给予一次性不同奖励。搬迁奖励标准,以交房时间为准。 (一)住宅货币补偿的 在2009年4月11日前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见下表: 面积 50 m²以下 (不含50 m²) 50-100 m² (不含100 m²) 100 m²以上 奖励 5000元 10000元 15000元 (二)住宅房产权调换的 在2009年4月11日前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6000元。 (三)协商阶段结束,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另查明: 申请人委托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房屋进行了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为:房地产单价4225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