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一涵诉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陈一涵诉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4 16:04:39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74号 原告陈一涵(曾用名陈昆轮、陈昆),男,汉族,1987年9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兰学,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生。 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云,县长。 第三人李国永,男,汉族,1971年1月7日生。 原告陈一涵诉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许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何卫斌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