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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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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天增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天增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11-05 11:35:56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荥行审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天增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1-05 11:35:56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荥行审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珂珂,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天增。

因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贾峪镇马沟村的土地建养殖场,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4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043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及其加处罚款。

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以被执行人已向其缴清了罚款为由提出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执收执罚票据。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处罚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已由被执行人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已无需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及其加处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闫志恒

审  判  员   张万青

审  判  员   李文华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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