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10-28 10:57:02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平行初字第7号 (2014)平行初字第7号 原告樊春来,男,汉族,1941年12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耿勇军。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男,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军,男,汉族 ,1985年12月10日生。 原告樊春来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平规通字【2014】00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后,于3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樊春来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雷,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王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1月3日对范春来作出平规通字(2014)00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范春来:经查实:你(单位)在西留村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