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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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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峰杰诉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建房许可失效通知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马峰杰诉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建房许可失效通知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10-28 10:48:43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平行初字第6号 原告马峰杰,男,1933年6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

马峰杰诉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建房许可失效通知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10-28 10:48:43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平行初字第6号

原告马峰杰,男,1933年6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智君。

委托代理人赵景伟,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峰杰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新焦通字[2013]6号《焦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建房许可失效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4年4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峰杰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雷,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日对原告作出平新焦通字[2013]6号《焦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建房许可证失效通知书》,内容为:“马峰杰:应你的申请,我镇于1997年6月20日为你颁发了《建房许可证》。该证规定你应于1997年6月20日开工建设,1998年6月20日竣工。新城区管委会在我市“双违”建筑排查拆除工作中发现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你也未按规定延期。针对此,新城区管委会向我区发来了《关于请求新华区政府撤销新城区留村建房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函》。为此,我镇特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通知为你颁发的《建房许可证》已失效。特此通知。……”。被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材料:1、《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议新华区政府撤销新城区留村建房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函》;2、西留村自建房情况一览表;3、平新焦通字(2013)6号焦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建房许可证失效通知书》;4、2005年3月航拍图(当庭出示质证,但未提交)。5、1996年《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上述材料为复印件。

原告马峰杰诉称,一、被告通知书中叙述我们应当在1997年6月开工,1998年6月竣工,没有法律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被告混淆了开工和竣工的概念,事实上我们领证后就开始丈量地基位置,将地基打好,这都是开工建设的范畴。在1997年6月以后从未见被告到现场进行查验,就擅自作出了失效通知。二、被告没有调查新城区管委会函的真实性,就依据该函作出失效通知,严重不负责任。并且依据有关规定,新城区管委会的函没有法律效力;三、依据行政处罚法,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法;四、被告目的不正当。我村将要开发,被告的行为实为替房地产开发商开路,不符合党和政府一贯提倡的为群众服务思想。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一、身份证复印件;2、《建房许可证》复印件;3、平新焦通字(2013)6号焦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建房许可证失效通知书》复印件。4、郭宗列、王君艳出具的证人证言。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辩称,在2013年全市“双违”整治工作排查中,发现原告未按照建房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内开工竣工,新城区管理委员会据此向新华区政府发送了《关于请求新华区政府撤销新城区留村建房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函》,且结合国土资源部门所出具的航拍图,该图明确显示原告所谓的房屋所在位置为耕地,不存在任何建房迹象。其次,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也没有申请延期,村镇建筑许可证已经自行失效,并非是答辩人主动撤销,答辩人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答辩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平新焦通字(2013)6号焦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建房许可证失效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20日,马峰杰取得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建房许可证》。2013年11月1日,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向新华区政府发出《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请求新华区政府撤销新城区留村建房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函》,该函称,在“双违“整治行动中目前已查处19户违规建房。当事人向新城区“双违”办公室提供了相关手续。通过对这些手续仔细研究,发现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问题,即使取得了手续,但这些手续要么不合法,要么是通过不合法途径或提供不合法的证明材料取得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市政府2013年9月23号召开的关于解决新城区排查“双违”违规手续认证处理会议精神,现将调查取证材料交给你区,请尽快予以处理。被告提供的西留村自建房情况一览表显示,马峰杰的房屋位于西留村,实际建筑面积765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765平方米,1997年年6月20日办理了建房许可证,2005年航拍图对比结果显示无此建筑。2013年11月1日,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平新焦通字(2013)6号《关于建房许可证失效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在本院对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1号《关于撤销平新焦通字[2013]6号〈焦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建房许可证失效通知书〉决定书》,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马峰杰明确表示不撤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针对原告作出的平新焦通字[2013]6号《焦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建房许可证失效通知书》,认定新城区管委会在我市“双违”建筑排查拆除工作中,发现樊春来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该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本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针对原告作出的《建房许可证失效通知书》,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有违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违反正当程序。同时,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庭审中出示的航拍图无经纬度标示,亦无法确定原告房屋位置及状况,故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之规定。基于被告对其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已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针对原告马峰杰作出的平新焦通字[2013]6号《焦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建房许可证失效通知书》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玉科

审  判  员      赵海军

审  判  员      邹耀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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