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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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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平诉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限期拆除通知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王卫平诉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限期拆除通知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10-28 10:21:30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平行初字第8号 原告王卫平,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生,系王东志之子,王东志于2012年1月12日已去世。 委托代

卫平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限期拆除通知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10-28 10:21:30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平行初字第8号

原告王卫平,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生,系王东志之子,王东志于2012年1月12日已去世。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平顶山市148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耿勇军,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男,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军,男,汉族 ,1985年12月10日生,系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卫平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平规通字【2014】002号限期拆除通知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后,于3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卫平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涛,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王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1月3日对王东志作出平规通字(2014)002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王东志:经查实:你(单位)在西留村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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