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纪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高彬,郑州乐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金中,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乐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孙金中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孙金中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9月10日原告郑州乐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乐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乐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乐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代理审判员 孔凡松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权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