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75号
原告刘桂芬,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海康,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桂芬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桂芬以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芬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芬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