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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桂芬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75号 原告刘桂芬,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海康,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原告刘桂芬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75号

原告刘桂芬,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海康,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

原告刘桂芬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桂芬以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芬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芬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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