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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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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利第一工程局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90号 原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姚斌,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洁茹,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90号

原告河南水利第一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姚斌,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洁茹,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文虎,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民华,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梅,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海龙,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5日向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任民华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任民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8月1日原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权 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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