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刘广宇,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金雁,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韩彦奇,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广宇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广宇提出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宇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宇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荆战武
代理审判员 范金鹏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