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张岳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团结,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杰,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三套,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马红顺,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荆战武
代理审判员 范金鹏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