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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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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瑞与郑州市物价局物价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60号 原告葛瑞,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杨虎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潮,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60号

原告葛瑞,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杨虎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潮,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原告葛瑞诉被告郑州市物价局物价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葛瑞、被告市物价局的委托代理人于海潮、胡中阳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12日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瑞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瑞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人民陪审员  魏 梅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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