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60号
原告葛瑞,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杨虎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潮,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原告葛瑞诉被告郑州市物价局物价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葛瑞、被告市物价局的委托代理人于海潮、胡中阳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12日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瑞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瑞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人民陪审员 魏 梅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