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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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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11号 原告李逵,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国伟,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莉,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回族。 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11号

原告李逵,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国伟,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莉,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回族。

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马红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茜,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业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汪振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郑州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李逵不服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回复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逵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逵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逵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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