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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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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冰与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核销学籍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98号 原告郭冰,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 法定代表人赵留喜,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震炜,郑州工业贸易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98号

原告郭冰,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

法定代表人赵留喜,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震炜,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学生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海彦,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地勘系总支书记。

原告郭冰诉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核销学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8月19日原告郭冰以双方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冰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冰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代理审判员  孔凡松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权 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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