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98号
原告郭冰,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赵留喜,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郭海彦,郑州工业贸易学校地勘系总支书记。
原告郭冰诉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核销学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8月19日原告郭冰以双方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冰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冰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代理审判员 孔凡松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权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