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中行初字第226号
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新章,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石路,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二分公司。
代表人蔡英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牧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二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司风雷,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二分公司员工。
原告赵正军不服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提出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