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56号
法定代表人韩海颖,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禹印德,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长恩,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周亚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寸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登记保存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6月18日原告河南省寸金种业有限公司以经公司协商与被告达成谅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寸金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寸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寸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