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20号
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杨虎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朝霞,郑州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原告赵正军不服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9月19日原告赵正军以双方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