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正军与郑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20号 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杨虎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朝霞,郑州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20号

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杨虎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朝霞,郑州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原告赵正军不服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9月19日原告赵正军以双方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