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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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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生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42号 原告李秋生,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艳艳,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42号

原告李秋生,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艳艳,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秋生因要求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3月21日原告李秋生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生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秋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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