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49号
原告徐有利,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宝剑,郑州市金水区电子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徐有利因要求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4月4日原告徐有利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有利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有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有利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