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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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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学顺要求郑州市物价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58号 原告范学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 原告范学顺因要求被告郑州市物价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27日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58号

原告范学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

原告范学顺要求被告郑州市物价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4月3日原告范学顺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学顺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学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学顺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会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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