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96号
原告朱风华,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广勤,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黑慧敏,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风华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李广勤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李广勤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8月20日原告朱风华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风华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风华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权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