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惠行初字第86号
原告毛长山,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福顺,局长。
原告毛长山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毛长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告毛长山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长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长山负担。
审判长 王争学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