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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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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长山与郑州市惠济区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惠行初字第86号 原告毛长山,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福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成功,郑州市惠济区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原告毛长山诉被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惠行初字第86号

原告毛长山,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福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成功,郑州市惠济区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原告毛长山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毛长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告毛长山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长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长山负担。

审判长  王争学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