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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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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冬梅与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95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惠行初字第95号 原告崔东梅,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唐岩,局长。 原告崔东梅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惠行初字第95

原告崔东梅,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唐岩,局长。

原告崔东梅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崔东梅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告崔东梅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东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东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东梅负担。

审判长  王争学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