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惠行初字第95号
法定代表人唐岩,局长。
原告崔东梅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崔东梅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告崔东梅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东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东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东梅负担。
审判长 王争学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