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53号
住所地:开封县县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耿俊峰。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王喜旺,男。
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王喜旺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开国土罚(2013)166号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 :焦志强
审判员 :徐咏梅
审判员 :董合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