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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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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喜旺非法占地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53号 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开封县县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耿俊峰。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王喜旺,男。 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王喜旺非法占地一案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53号

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开封县县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耿俊峰。职务:局长。

执行人:王喜旺,男。

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王喜旺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开国土罚(2013)166号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 :焦志强

审判员 :徐咏梅

审判员 :董合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