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初字第70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贵,经理。
住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王世俊,局长。
原告平舆县腾达运输公司不服被告汝南县公路局行政处罚一案,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舆县腾达运输公司诉称,其单位所属运输车辆,于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7月7日生产经营期间,路经汝南县老君庙超限站,站内工作人员违法拦阻我公司运输车辆,不按程序执法,违法强行开据罚单219张,罚款1095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间共计219次对原告的违法罚款行为;返还罚款109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间219次对原告的处罚行为,此项诉讼请求不具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舆县腾达运输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麻 腾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