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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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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秋不服郑州市商务局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74号 原告刘俊秋,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余遂盈,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照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黎静,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实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74号

原告刘俊秋,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余遂盈,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照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黎静,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西苑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建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亭,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俊秋不服被告郑州市商务局行政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俊秋以原告与被告协调成功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秋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俊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秋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