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00号
原告闫水旺,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水旺不服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水旺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水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水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水旺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