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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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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不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86号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 负责人许向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桂洪,男,系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所属天地湾项目部管理人员。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86号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

负责人许向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桂洪,男,系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所属天地湾项目部管理人员。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艳艳,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海民,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俊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李海民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李海民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号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0月23日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以其与李海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