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上行初字第18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负责人周朝阳,职务副局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涛,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济源路工商所工作人员。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于2014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