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明。 委托代理人孙书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玉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德川,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明因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明的委托代理人孙书华,被上诉人唐河县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朱玉超、李志恒,被上诉人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崔玉增、袁秀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