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洛行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君,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建国,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瑛,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职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勇,男,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王淑君因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王淑君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4年1月7日为洛阳市房权证(2007)字第X382848房屋办理的过户手续,并恢复到原证。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