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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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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保仓、徐钢欣与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登行初字第49号 原告陈保仓,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徐钢欣,男,汉族,1972年1月2日,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炳坤,主任。 原告陈保仓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登行初字第49号

原告陈保仓,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徐钢欣,男,汉族,1972年1月2日,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炳坤,主任。

原告陈保仓、徐钢欣诉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于2014年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保仓、徐钢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