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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单俊与登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登行初字第37号 原告单俊,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登行初字第37号

原告单俊,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李新中,男,汉族,195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登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遂旺,局长。

第三人登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耿宏伟,队长。

原告单俊诉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