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登行初字第37号
原告单俊,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李新中,男,汉族,195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张遂旺,局长。
法定代表人耿宏伟,队长。
原告单俊诉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