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1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谢晓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拥军、王艳,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盛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申韩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郅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玉,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市长。 委托代理人邢利军,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盛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盛禾公司)不服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为平顶山食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城公司)颁发平国用(2004)字第SW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平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崖平顶山连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九头崖平顶山连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拥军、王艳,被上诉人河南盛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玉,一审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邢利军、张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4年1月12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为食品城公司颁发平国用(2004)字第SW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土地使用者:平顶山食品城有限公司;坐落:建设路东段北侧;图号:3450-3750;用途:其他商服(214);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面积:1038.4平方米。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本案争议的土地,即平国用(2004)字第SW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界定的土地,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路北,四至为:东至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南至建设路;西至食品城公司;北至食品城公司。该土地原为黄楝树村的集体土地,1979年由原平顶山市知青农工商联合企业使用(系为安置知识青年所选定的黄楝树村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1983年平顶山市知青农工商联合企业改名为平顶山市康乐食品厂。1986年4月,平顶山市康乐食品厂移交给平顶山市人事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直管,河南省人事劳动厅以《关于康乐食品厂土地问题的批复》(豫劳人业(1986)24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康乐食品厂土地问题的处理决定》(平政(1986)148号)同意平顶山市康乐食品厂所属土地由该厂继续长期使用。1989年11月,平顶山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以《关于市康乐食品厂土地补办划拨土地的批复》(平建土字(1989)204号)同意平顶山市康乐食品厂补办划拨土地1.58公顷,其四至为:南至建设路,东至卫东区工业用呢厂,西至城东河,北至卫东区耐火泥浆厂(含现争议土地)。 1985年7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经市经委同意,市计委批准,拟在开源路以西、沿湛河以北、原市豆制品厂院内,建平顶山市食品工业科研、培训中心大楼。后与市康乐食品厂协商并经该厂同意,在该厂的东南角即现争议土地上建楼,1987年建成5层办公与住宿楼房一座,面积3000平方米。1992年6月,平顶山市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以《关于申请补办食品开发大楼征地手续的报告》(平食开发(1992)7号)向平顶山市土地管理局申请补办该楼占用土地的划拨手续。1992年7月,平顶山市土地管理局以《关于市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补办划拨国有土地的批复》(平土建征字(1992))第84号),同意市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在建设路东段,东邻卫东区工业用呢厂,北邻康乐食品厂,南靠建设路有偿划拨黄楝树村委会农转非后剩余的国有土地0.21公顷。1993年9月24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为平顶山市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颁发平房字第1110号房屋所有权证。 1999年2月,平顶山市食品城兼并市康乐食品厂,兼并协议约定市康乐食品厂的土地使用权划归平顶山市食品城。平顶山市食品城兼并市康乐食品厂后,对市土地管理局的平土建征字(1992)第84号批复不服,于2000年10月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平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市土地管理局平土建征字(1992)第84号文。2001年2月,市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以《关于食品开发大楼占用土地重新确权的请示报告》(平食开发(2001)01号)向市经贸委请示,市经贸委以《关于对食品开发大楼占用土地确权的请示》(平经贸字(2001)20号文)向市政府请示尽快重新确权。同时,平顶山市食品城以《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平城行字(2001)1号),市商贸局以《关于对市食品城兼并原康乐食品厂后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的请示》(平商贸字(2001)10号)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请示确权,遂引起土地权属争议。2001年11月20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土(2001)53号《关于平顶山市食品城与平顶山市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平顶山市食品城,平顶山市食品城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平顶山市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不服,于2002年1月17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指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14日组织争议各方进行协调未果。2003年3月17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为平顶山市食品城颁发了平国用(2003)字第W-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显示使用面积18264.03平方米。平顶山市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不服,向新华区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11月10日新华区法院作出(2003)新行初字第312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平国用(2003)字第W-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平顶山市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2月2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平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为平顶山市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不服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为平顶山市食品城的颁证行为,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未申请行政复议而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新华区法院(2003)新行初字第312号行政判决,驳回平顶山市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2003年9月15日,平顶山市食品城申请对平国用(2003)字第W-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变更登记,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注明: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坐落,建设路东段路北;面积:1033.4平方米;建筑占地:(空白);地上物类别及权属:(空白);申请登记的依据,平政土(2001)53号;四至为:东至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南至建设路,西至平食品城公司,北至食品城公司。2003年9月20日,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地籍调查,并填写地籍调查表,编号为05-01-068-3,并填写了土地使用者名称、性质、座落、四至、界址标示、界址线等项。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注明:“权属调查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此宗土地系变更地籍调查,由原05-01-0681变更为05-01-0068-4;05-01-068-2;05-01-068-3三宗土地。本宗地外框边界与原发证边界一致。”地籍勘丈记事注明:“地籍勘丈严格按《规程》进行。”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的土地使用者、土地座落、地号、使用面积及四至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一致。调查结果栏中的地上物类别及权属栏:(空白)。经权属审核后,2004年1月12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为食品城公司颁发了平国用(2004)字第SW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