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初字第230号 原告耿春泉,男,汉族,1948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亚平,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郑悦琛,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耿春泉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复驳(2014)123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耿春泉向本院递交了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耿春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春泉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春泉负担。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