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初字第154号 原告张洪伟,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杨锦儒,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张洪伟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洪伟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