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初字第131号 原告薛爱莲,女,汉族,1954年3月4日出生。 原告严素钦,女,汉族,1954年2月1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原告薛爱莲、严素钦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3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薛爱莲、严素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西铭、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薛爱莲、严素钦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爱莲、严素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爱莲、严素钦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爱莲、严素钦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