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牟行初字第7号 原告李卫,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会英,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园,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表人苏修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曹洪亮,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卫不服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卫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卫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