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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毛长山与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a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许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毛长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铁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华欣,女,汉族。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芳,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许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毛长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铁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华欣,女,汉族。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芳,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贯月,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毛长山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6

日作出的郑政行复驳决(2014)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毛长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铁海、陈华欣,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芳、高贯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1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行复驳决)(2014)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议决定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5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依法行政申请,反映郑州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未办理任何相关法律手续非法进行毛庄蔬菜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201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对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鹏翔商业中心项目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6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告知书,将其查处有关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复议机关认为:1、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行政申请,其实质是举报。举报是‥‥‥不对举报人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实际影响。2、举报人不是行政机关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也就不具备对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查处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的资格。3、对举报人的举报是否回应以及如何回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复议可审查的问题。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第一组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2014年6月23日)一份;

2、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

3、受理、答复通知书各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组证据:

1、被申请人答复书一份(即2014年7月18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答辩状一份);

2、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郑州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表和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各一份);

3、调取证据(2014年9月13日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

4、延期通知书二份;

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份;

6、相关送达回证九份。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经延期审理依法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了当事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郑政(行复驳决)(2014)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告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原告有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且原告的申请中没有被告声称的“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被告应该按照程序,公开听证、公开审理,被告称原告不是相应违法行为查处的利害关系人,没有认真调查,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综上,原告对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郑政(行复驳决)(2014)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2、判令被告重新按程序进行新的决定。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郑政(行复驳决)(2014)5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该证据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错误。

2、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

该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行政申请书一份。

该证据证明原告向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写了一份依法行政申请,要求规划局查处违法建筑,依法行政。

4、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回复一份。

该证据证明原告申请复议规划局的回复有理有据。

5、地图一份。

该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宅基地在毛庄蔬菜批发市场。

6、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

该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是合法财产,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建在原告的宅基地上。

7、照片五份。

该证据证明郑州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一直违法施工。

8、证明一份。

该证据证明违法建筑建在原告的宅基地上。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理由如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被告受理了原告毛长山不服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审理及书面审理的办案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被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毛长山向郑州市规划局提出依法行政申请,反映郑州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未办理任何相关法律手续非法进行毛庄蔬菜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2014年5月16目,郑州市规划局对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鹏翔商业中心项目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6月3日向毛长山作出了告知书,告知了其查处的有关情况。3、被告认为毛长山向郑州市规划局所提出的依法行政申请,其实质是举报。举报是一种反映意见的政治权利,法律应予保护,但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其只具有为行政处罚提供立案线索的意义,行政机关没有针对举报要求,启动相应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责任。因此,行政机关是否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做出何种处理决定并不对举报人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实际影响。被告认为毛长山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二、关于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的问题。1、原告认为其根据《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办法》,有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这里原告仍然强调的是他所享有的公民政治权利,但此权利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联性,公民均有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并不代表每个公民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行政机关都要无条件无依据地去执行或落实,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办事程序和依据。2、原告在诉状中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属于混淆概念。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与涉案行为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尤其是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仅有为行政机关提供线索的意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身与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这一点,司法机关在同类案件的判决中也有明确的认定。综上,原告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请求法院维持该复议决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