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漯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和德,男,汉族,1945年2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吕亚飞,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军,该镇司法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镇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娄栓军,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娄和德诉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巨陵镇政府)为娄栓军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茹 重 岩 审判员 杨 国 庆 审判员 李 胜 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朝飞(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