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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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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贯永与太康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淮行裁字第00021号 原告杜贯永,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学文,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县县长。 第三人王伟,住太康县。 原告杜贯永诉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房屋行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淮行裁字第00021号

原告杜贯永,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学文,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县县长。

第三人王伟,住太康县

原告杜贯永诉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第三人与其已寻找庭外和解途径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贯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新超

审判员  陈学勤

审判员  陈应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