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淮行裁字第00021号 原告杜贯永,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学文,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县县长。 第三人王伟,住太康县。 原告杜贯永诉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第三人与其已寻找庭外和解途径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贯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新超 审判员 陈学勤 审判员 陈应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