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明超,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启,男,淮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夏伟,男,淮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杜作志,男,住淮阳县。 原告苑立军不服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淮政土字(2012)48号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由其代理人范云海签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主动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苑立军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新超 审判员 陈学勤 审判员 陈应启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