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宏伟,镇长。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占全诉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克井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3日依法向被告克井镇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占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廉梅娥,被告克井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心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占全诉称:其2001年2月29日与济源市克井镇后沟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沟河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承包了后沟河村委会的一块山地,并缴纳了3000元承包金。其承包的山地中有林地,也有耕地。在履行合同中,后沟河村委会在其所承包的山地的四至问题上与其发生纠纷,使其至今未办理林权证,影响正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于2014年5月9日向克井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承包的山地的面积及四至进行确认,但克井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令克井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申请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克井镇政府辩称: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归属哪一方及权属不清发生的争议,而刘占全的请求是要求对承包合同的四至和面积进行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其他相应证据来确定,不应是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范畴。刘占全请求的事项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其政府无权进行行政处理,故对刘占全提出的申请未予答复。请求驳回刘占全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占全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其2014年5月9日邮寄申请书的邮件编号为1061648179103邮政快递回执单。 2、邮政快递部门2014年5月12日为其提供的邮件编号为1061648179103的邮件查询网络打印件。 3、其2014年5月9日向克井镇政府邮寄的申请书。 被告克井镇政府对刘占全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刘占全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争议。 本院认证如下:刘占全提交的证据材料,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庭审中各方各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9日,刘占全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克井镇政府邮寄了申请书,要求克井镇政府对其2001年2月29日承包后沟河村委会的山地的四至及面积进行确认,克井镇政府于2014年5月12日收到,但未予以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克井镇政府属乡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或林地使用权争议依法具有进行行政处理的职权。本案中,刘占全所陈述的事项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或林地使用权争议。克井镇政府收到刘占全要求的申请后,未予以处理,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刘占全要求判令克井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申请的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刘占全申请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小龙 审判员 董素萍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