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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王光胜、张祥宇、李小军、袁黎不服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中房集团平顶山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湛行初字第214号 原告王光胜,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祥宇,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小军,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黎,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四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湛行初字第214号

原告王光胜,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祥宇,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小军,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黎,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长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治海,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东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赓,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少寒,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局干部。

第三人中房集团平顶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建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昌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光胜、张祥宇、小军、袁黎不服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为第三人中房集团平顶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案,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胜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长义和赵治海、被告住建局委托代理人王赓和郭少寒、第三人中房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和程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2012年7月24日,被告住建局为第三人中房公司位于新城区祥云路与明月路交叉口、建设规模8154.14m2的1栋7层中房综合楼颁发了编号为410402201207240101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告王光胜、张祥宇、李小军、袁黎诉称,四原告均是平顶山市新城区湖光花园的业主,与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410402201207240101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项目近在咫尺。原告购房前,被告及第三人均明示该项目占用土地原规划用途是小区居住用地配套绿地。被告将小区绿地变为开发商的商业用地,违法颁证,侵犯了原告小区业主绿地共有权利,侵犯了原告采光、通风等人身权和财产权。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住建局2012年7月24日为第三人颁发410402201207240101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行为违法,撤销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410402201207240101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施工并恢复原状;3、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负担。

被告住建局辩称,1、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原告让第三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中房公司述称,1、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2、原告起诉撤销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案件已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土地证、规划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由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第三人申请颁证材料齐全,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9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土(2007)118号关于中房公司改变部分土地用途的批复,同意中房公司名下的平国用(2004)字第SX049号土地使用证下D地块4674m2国有土地用途由原住宅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2007年12月17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针对该地块向中房公司颁发了平国用(2007)第XQ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座落纬二路(后更名为祥云路)以北、经四路(后更名为明月路、大香山路)以西,使用面积4674m2。

2012年4月24日,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针对该地块向第三人中房公司颁发了平新城规建字第410400(2012)04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为中房综合楼,建设位置新城区祥云路与明月路交叉口。

第三人中房公司为办理中房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除向被告住建局提交了上述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还依法提供如下书面材料:1、2012年6月19日中房公司与监理人河南科维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中房公司与承包人平顶山市鸿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开工日期2012年6月18日,竣工日期2013年11月5日;3、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发改审服(2011)127号关于核准中房公司综合楼项目的通知;4、2012年7月9日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5、2012年6月27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并附有、中房综合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该备案表加盖有审查机构平顶山市合力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及备案部门被告住建局的公章。备案表备案事由一栏注明本工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134号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依据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交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7、2012年7月3日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东信用社证实中房公司存款300万元的存款证明;8、2012年6月18日建设工程中标内容及条件;9、2012年6月20日中房综合楼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登记表;10、2004年11月12日编号为平新城用字04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湖光花园。该项目用地面积包含中房综合楼;11、中房公司王某某办证委托书。

2012年7月24日,被告住建局为中房公司中房综合楼项目颁发了编号为41040220120724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地址新城区祥云路与明月路交叉口,建设规模8154.14平方米,合同开工日期2012年6月18日,合同竣工日期2013年11月5日。现该楼主体工程已完工。四原告作为湖光花园业主认为被告违法颁证,侵犯其权利,提起诉讼。

2013年6月24日,本院依职权调取了由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2003年9月对平顶山市湖光花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册,详细规划图中显示该案所涉地块为一幢10层建筑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