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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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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新乡市金桂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新乡市金桂大厦业主委员会注销业主备案行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聂玉国,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逯海滨,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岳冬菊,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聂玉国,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逯海滨,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岳冬菊,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乡市金桂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曹克,男。

委托代理人姬卉琴,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金桂大厦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苏毅,男。

委托代理人王兆伟,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了凡,新乡市金桂大厦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上诉人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新乡市金桂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注销业主备案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强平

审判员  郭鑫涛

审判员  刘大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