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02号 法定代表人聂玉国,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冬菊,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曹克,男。 委托代理人姬卉琴,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苏毅,男。 委托代理人王兆伟,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了凡,新乡市金桂大厦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上诉人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新乡市金桂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注销业主备案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强平 审判员 郭鑫涛 审判员 刘大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