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金行初字第18号 原告任银山,男,汉族,1972年2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本东,男,汉族,开封市鼓楼区新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法定代表人陈广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刚、汪晛,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第三人孟宪帮,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生。 原告任银山不服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汴公梁(治)行罚决字(2014)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撤销了汴公梁(治)行罚决字(2014)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撤销决定送达给了原告和第三人,第三人孟宪帮对此无异议。现原告任银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银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银山撤诉。 诉讼费25元,由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负担。 审 判 长 郭秀猛 人民陪审员 刘凤春 人民陪审员 郑应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