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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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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炫彤、姬长友与沁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沁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拆迁行政裁决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焦行再一终字第00001号 申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炫彤(又名刘保爱、刘宝爱),女,194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诉人(一审起诉人):姬长友,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刘炫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焦行再一终字第00001号

申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炫彤(又名刘保爱、刘宝爱),女,194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诉人(一审起诉人):姬长友,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刘炫彤、姬长友因起诉沁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沁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06)沁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74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沁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沁拆许字(2005)第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在行政裁决书中明确引用,且该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属于送达申诉人刘炫彤、姬长友的法律文书,所以拆迁许可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原审以刘炫彤、姬长友未提供为由不予受理不当。申诉人刘炫彤、姬长友提出撤销沁房拆裁字(2005)第4、5、8号行政裁决书,原审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06)沁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