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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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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四与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焦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小四,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修武县蔬菜公司退休职工,现住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杨军山,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修武县房产管理中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焦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小四,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修武县蔬菜公司退休职工,现住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杨军山,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修武县新兴街4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敏,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小树,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监理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祥,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红佑,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修武县文化局退休职工,现住修武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兰英,又名刘全玲,女,194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佑,男,1944年10月20出生,汉族,修武县文化局退休职工,现住修武县。与刘兰英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康秀清,又名康秀青,女,193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修武县农业开发办公室职工,现住修武县。与康秀清系母子关系。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苏秀芳,又名苏秀荣,女,193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修武县,系产监字第08824号房屋所有权人张继美之法定继承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秦世杰,男,60岁,住修武县。

上诉人郭小四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3)修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3)修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年 颖

审判员 袁 伟

审判员 李培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