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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长水与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新行初字第63号 原告李长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冰冰,系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拥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河南倚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4)新行初字第63号

原告李长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冰冰,系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拥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丽,女,汉族,系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第三人高爱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清华,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岳殿召,系矿长。

委托代理人梅和平,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友林,一矿房管中心科长。

原告李长水诉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水的委托代理人刘冰冰,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刘亚丽、李迎春,第三人高爱梅及委托代理人马清华,第三人平顶山市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委托代理人王友林、梅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长水诉称,原告与第三人高爱梅于1997年9月22日结婚,婚后二人生活在本市卫东区五一路北9号楼3单元一层西户,国家于1995年后对公有住房开始进行房改,后原告于2005年取得该房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证号为平房权证卫字第13002250号(第一个证是0501010910号,因丢失补证为13001345号,后被告以该补证登记信息有误为由收回最后登记为13002250号)。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对此套房屋进行处分。原告与第三人高爱梅结婚17年,妻子一直对我照顾的很好,进行了一个当妻子应尽的一切,特别是近几年我年老多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但我头脑清醒,我妻子也已年迈,每天还辛辛苦苦伺候我,给我翻身擦洗,很使我感动,我妻子无儿无女伺候我17年,为了她的后半生能够安度晚年,近期,原告欲将此套房屋过户到妻子高爱梅名下,原告与第三人高爱梅前去被告处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需要第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出具相关证明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一矿不出具真实情况的证明及被告的不作为,使原告至今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要求决被告将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卫字第13002250号的房产证过户给第三人高爱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长水身份证复印件1份;2、李长水与高爱梅结婚证复印件1份;3、13002250号房产证复印件1份;4、被告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5、注销证明1份。

被告辩称,1、被告作为应以原告提出申请为前提,否则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2、本案平房权证卫东字第13002250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涉房屋系李长水于1992年7月9日购买平顶山煤业(集团)一矿的公有住房,后由于该房进行房改售房,2005年5月份,补交房款及维修基金后,为李长水颁发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501010910,办理该证过程中,李长水所在单位平顶山煤业(集团)一矿出具的相关材料中里显示所涉房屋共有人为王支(系李长水的原配偶),2013年4月2日,李长水以证号为0501010910的房屋所有权证丢失为由申请遗失登记(遗失补证),当时高爱梅提出与李长水系夫妻关系,在为李长水进行遗失登记过程中将高爱梅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为其颁发平房权证卫东字第13001345号房屋所有权证,后被告方工作人员发现该13001345号房屋所有权证上将高爱梅登记为共有人与原始房屋所有权证0501010910所登记的信息以及原始档案信息不符,遂通知李长水、高爱梅办理变更登记,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李长水名下,颁发平房权证卫东字第13002250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原始信息资料显示,所涉房屋虽登记在李长水一人名下,但其仍有共有人王支,因此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人,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本案所涉房屋欲转移登记给高爱梅应由李长水和王支共同申请(如王支去世应依法办理继承权公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那么,根据李长水的起诉书内容和要求,即使李长水向被告提出过过户申请,在符合前述规定要件之前,被告依法不能为其办理。此外,如果原告有证据证实其所在单位在当初办理房产证时提供了不实资料,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确认有不实资料的情况或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撤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再行确定涉案房屋民事权属,重新申办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确定应由哪些权利义务人共同申请。据了解本案所涉共有人王支已经去世,那么与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还有李长水和王支的子女,依法应当追加李长水和王支的子女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平顶山市私有房屋登记申请书;2、居委会证明;3、一矿收款标签和部分产权房向全产权过渡房款和维修基金专用收据;4、职工工龄证明信;5、房产契约存根;6、房屋所有权证存根;7、王支和李长水身份证复印件;8、平顶山房产分户图证明房屋的面积和基本位置;9、证明房产证遗失,补正的信息;10、李长水和高爱梅身份证复印件;11、平顶山市日报的遗失房产证声明;12、宝丰县杨庄镇朱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3、遗失房屋权属证书具结书;14、更正登记所需的材料;15、更正登记时房屋分户图。

第三人高爱梅述称,当时办房产证时本人与原告是夫妻关系,原告欲将房屋过户给本人,被告应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办理,本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不作为,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将房屋过户给本人。高爱梅无证据提供。

第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公司一矿述称:当时原告家人的资料是其自己向矿上提供的,这是他们家人的问题,与我一矿无关,一矿只能根据原告家人提供的资料,再交房产局,因此,把一矿列为第三人是不当的,我们要求依法驳回其请求。平顶山天安煤业公司一矿无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长水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退休职工,其本人身份证显示1987年12月其居住地为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北9号楼。1992年7月9日其本人向一矿交纳有3544.91元房费和55.83元维修费。1994年5月10日其妻王支因病死亡。1997年9月22日李长水与高爱梅登记结婚。2001年其工作单位一矿进行住房制度改革,2002年6月6日在由原告申报的平顶山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共有人情况一栏中,其原告的前妻王支的名字登记在该栏目中。2005年5月17日原告李长水向单位交了应补交的房款,一矿给其出具的专用收据显示原交房款3544.91元,该数字与1992年7月9日矿上给其出具的收款标签收据中的房费数字一致。2005年10月25日原告领到了0501010910号房产证。2012年10月份原告称该房产证遗失,向被告申请补证,被告经审查后于2013年4月19日给原告补证,证号为:13001345号,但在为李长水进行遗失登记补证过程中,高爱梅提出与李长水是夫妻关系,被告将其登记为共有人与原始房屋所有权证0501010910号所记载的信息及原始档案不符,遂通知李长水、高爱梅办理更正登记,将该房屋仍登记在李长水名下,收回13001345号房产证,颁发平房权证卫东字第13002250号房产证。现原告向被告提出过户申请,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证号为13002250号的房屋一套过户在高爱梅名下。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在相关当事人未到场材料不齐的情况下为由,不能办理该房相关登记业务。由此引起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