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兰宝诉丰县人民政府政府会议纪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宝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庆一,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洲,男,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兰,女,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李仕鹏,河南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4)平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宝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庆一,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洲,男,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兰,女,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丰县人民政府因刘兰诉宝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1999)4号《会议纪要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宝丰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洲,被上诉人刘兰及委托代理人李仕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宝丰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2月5日作出(1999)4号《会议纪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宝丰县化工厂被河南省宝丰苗李煤矿(以下简称苗李煤矿)兼并后,1997年10月24日苗李煤矿与刘兰签订承包经营宝丰县化工厂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1998年11月20日苗李煤矿向刘兰发出通知:“关于解除经营承包合同的通知刘兰同志:我方根据化工厂部分职工反映,你没有履行承包合同一事,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落实后,认为你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承包化工厂以来,对苗李煤矿和你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履行其多项条款。现我方决定终止其对化工厂的承包合同。请你自接到通知起五日给我方以明确答复。如果同意终止本合同,请在此通知书上签上同意解除合同字样,并签上你的名字,否则我方将提出诉讼,以法律手段解决此问题。特此通知宝丰县苗李煤矿(河南省宝丰县苗李煤矿印章)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但原告没有在该通知书上签同意解除字样。1999年2月5日宝丰县人民政府作出(1999)4号《会议纪要》:“二、关于化工厂问题。近一个时期以来,化工厂职工连续多次上访告状,要求上级解决有关问题……(二)按照有关程序,解除现承包人刘兰的承包合同。……”。1999年8月24日中共宝丰县委组织部下发宝组(1999)60号关于姬中欣同志任职的通知,同意姬中欣同志任宝丰县化工厂厂长。之后,因种种原因,原告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反映。2003年6月5日刘兰出具的《关于苗李煤矿和县政府不按法律办事的两点说明》:第二、关于宝丰县人民政府下纪要解除我的合同,纪要上说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除我的合同,

责任编辑:国平